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住○○市○○區○○路0段0號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晏儒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19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99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