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51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宗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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