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41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智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1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姚智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10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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