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22號

原告 王憲誠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魁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復於民國

110年9月30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經核,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臺幣

85,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24,76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60

,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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