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孫東丞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徐文輝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4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1,681元,及其中⑴新台幣92,009
元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47%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⑵新台幣61,432元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