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0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孫東丞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徐文輝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4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1,681元,及其中⑴新台幣92,009

元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47%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⑵新台幣61,432元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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