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倪紹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唐孟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唐孟君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提供相對人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資料查詢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相對人唐孟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聲請人雖於同年12月2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然聲請人仍未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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