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15號原告 王健之 被告 黃青林
黃協 曾淑貞 曾信雄 曾瑜美 曾文龍 翁碧霞
黃美惠 黃碧靜
潘清榮 潘愛珠 潘思安 潘素娥 朱金蓮 黃詠喬
黃詠琪
潘盧香 潘俊吉
潘聖惠 吳金明 王思銘 藍翠珠 黃道明 葉 李春梅 王彥山
王品蓁 王齊悅
王澤理 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