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15號原告 王健之 被告 黃青林
黃協 曾淑貞 曾信雄 曾瑜美 曾文龍 翁碧霞
黃美惠 黃碧靜
潘清榮 潘愛珠 潘思安 潘素娥 朱金蓮 黃詠喬
黃詠琪
潘盧香 潘俊吉
潘聖惠 吳金明 王思銘 藍翠珠 黃道明李春梅 王彥山
王品蓁 王齊悅
王澤理 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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