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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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原告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翁敬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院卷第421至422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31元,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