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43號原告 陳柚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複代理人 邱錞榆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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