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鄭清正 兼法定代理人 鄭楷唯原 告 郭月美
鄭斐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采玲 律師
鄭深元 律師被告 郭韋廷
郭明坤
鄭小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韋廷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5至16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