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上訴人誌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軒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6萬5,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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