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汪又新 被告 馮新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