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98號原告 林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元(計算式:1,770-1,770×2/3-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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