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再易字第4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略以其係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樂公司)副總經理,提出美商RunningWithScissors公司(下稱Running公司)執行長VincentJ.Desiderio名義及RoninEntertainment公司(下稱Ronin公司)執行長名義KalaniStreicher之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持以向檢察官告訴再審被告販賣「喋血街頭」(Postal)及「天銥計劃」(ArmorCommand)2套遊戲軟體盜版光碟,縱令系爭授權書內容或署名係屬偽造,僅係歐樂公司非直接被害人,對於再審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一事提起告訴不合法而已,與再審被告名譽權有無受不法侵害或再審原告有無誣陷再審被告犯罪一節無涉,如再審被告既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不法情事,則其名譽當無因此受不法侵害可言,在未查明其有無販售盜版遊戲光碟之前,難謂其名譽受有損害。而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與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參照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故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爰聲明㈠本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附帶民事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再審被告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故無事實及聲明可資記載。
三、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法律或與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應以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固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及聲明之證據疏於調查,...僅生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當事人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據為提起上訴之理由,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470號判決、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80年台再字第64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查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明知「喋血街頭」(Postal)及「天銥計劃」(ArmorCommand)2套遊戲軟體光碟,歐樂公司均非美商Running公司及Ronin公司所授權之臺灣地區獨家代理權人,並無權採取適當必要之措施以保護Running公司及Ronin公司就上開2套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竟基於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87年9月14日,偽造Running公司執行長VincentJ.Desiderio之名義所出具之授權書(即於其上作成名義人簽名欄內偽簽VincentJ.Desiderio之署名1枚,載明Running公司已授權歐樂公司為「喋血街頭」〈Postal〉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獨家代理權人,簽署人並指定歐樂公司之主管、法定代理人得指派其他訴訟代理人採取適當必要之措施以保護Running公司就上開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而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甲○○等違反著作權法乙案(87年度偵字第24820號)偵查中,持以向檢察官行使,足以生損害於VncentJ.Desiderio本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該案之正確性。再審原告復於87年11月5日,偽造Ronin公司總裁兼執行長KalaniStreicher之名義所出具之授權書(即於其上作成名義人簽名欄內偽簽KalaniStreicher之署名1枚,載明Ronin公司已授權歐樂公司為「天銥計劃」〈ArmorCommand〉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獨家代理權人,簽署人並指定歐樂公司之主管、法定代理人得指派其他訴訟代理人採取適當必要之措施以保護Ronin公司就上開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而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就上開甲○○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偵查中,將該偽造之「天銥計劃」〈ArmorCommand〉遊戲軟體授權書作為不利於甲○○之證據持以向檢察官行使,誣指再審被告所販售之盜版遊戲光碟「PC電玩Windows95特輯3」內所含之「天銥計劃」(ArmorCommand)侵害歐樂公司就該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再審被告,經本院刑事庭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爰認再審被告主張因再審原告有誣告之侵權行為事實,貶損再審被告名譽,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30萬元本息(再審被告原請求15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而予以准許。原確定判決係認再審原告有誣告之侵權行為並已損害再審被告名譽,則原確定判決依所「認定事實」為基礎,認再審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再審原告固主張再審被告若係販賣盜版光碟,則其名譽難認受有損害,原確定判決未查明其有無販售盜版遊戲光碟之前,難謂再審被告名譽受有損害云云。惟揆諸前揭裁判,事實審法院縱認定事實錯誤,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及聲明之證據疏於調查,僅生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當事人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據為提起上訴之理由,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不得據為再審理由,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在未查明其有無販售盜版遊戲光碟之前,難謂其名譽受有損害,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顯有誤會,而不足採。從而,其執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 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