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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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燕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燕青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林燕青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
國105年6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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