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
抗告人 張勝博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張勝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