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謝瑞龍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