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七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 楊青峰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十五之一號十五樓法定代理人 楊富琴 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被告丁○○
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一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自訴駁回。茲經原告之聲請,移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正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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