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見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死亡,此有台南縣柳營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南縣柳戶字第0九三0000九0四號函附之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李銘洲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