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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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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