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一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證人 陳李文雀 於警訊時之證述。2、現場照片七張。3、 陳燕 與蕭世陽之結婚登記證、陳燕之大陸身分證、入出境管理局旅客證件留存收據、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戶口名簿等影本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