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請人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茂琳園藝綠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九十一年間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嗣聲請人已就兩造前假扣押案件聲請撤回裁定及執行,並發函告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前開函件送達情形供本院參酌,依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暨送達回執四紙所示,聲請人並無不能送達相對人之情形,而聲請人又未能提出任何資料以釋明無法送達相對人乙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相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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