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動產擔保交易法│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日│94年6月23日│94年1月12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及├───┼─────────────┼─────────────┼─────────────┤│查│年│95│95│95││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15105│15105│15105│├───┼───┼─────────────┼─────────────┼─────────────┤││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3708│3078│3078││├─┼─┼─────────────┼─────────────┼─────────────┤│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1│1│1│││期├─┼─────────────┼─────────────┼─────────────┤│││日│10│10│10│├───┼─┴─┼─────────────┼─────────────┼─────────────┤││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年│95│95│95││確│案├─┼─────────────┼─────────────┼─────────────┤│││月│訴│訴│訴││定│號├─┼─────────────┼─────────────┼─────────────┤│││日│3078│3078│3078││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4│4│4│││期├─┼─────────────┼─────────────┼─────────────┤│││日│9│9│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同左│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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