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又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二所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民國94年1月15日起至同年2│93年12月25日起至94年2月20│││月中旬止│日止│├───┬───┼─────────────┼─────────────┤│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94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實├───┼─────────────┼─────────────┤│審│判決│94年11月8日│94年11月8日│││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1日│94年12月1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刑││└───────┴───────────────────────────┘附表二: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間起至95年4月14日│94年7月間起至95年4月15日│├───┬───┼─────────────┼─────────────┤│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55號│95年度訴字第1755號││實├───┼─────────────┼─────────────┤│審│判決│95年7月28日│95年7月28日│││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5年8月31日│95年8月31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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