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其所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CHANEL、BVLGARI等商標圖案,分別為附表一所示權利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各該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帳號ni_ni0608,登入「雅虎奇摩」網站,刊登販賣上開商品之訊息,復提供其所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育才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人將款項匯入,以販賣上開商品牟取不法利益。嗣經警於同年月14日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本件之證據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自96年5月1日起至同年月14日遭查獲為止,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罪。被告同時販賣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個商品,係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二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藉侵害他人知名商標之方式,牟取利潤,惡性非輕,惟衡酌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非鉅,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其經濟狀況為小康,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被告犯本件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專用商品│├──┼────────┼───────────┼────────┤│一│CHANEL│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髮夾、耳環、手鍊│││││、項鍊、眼鏡││││││├──┼────────┼───────────┼────────┤│二│BVLGARI│普魯嘉里公司│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1│仿CHANEL商標之髮束│9件│├───┼──────────┼────┤│2│仿CHANEL商標之耳環│14件│├───┼──────────┼────┤│3│仿CHANEL商標之手鍊│1件│├───┼──────────┼────┤│4│仿CHANEL商標之項鍊│1件│├───┼──────────┼────┤│5│仿CHANEL商標之眼鏡│1件│├───┼──────────┼────┤│6│仿CHANEL商標之耳環(│2件│││蒐證所購得)││├───┼──────────┼────┤│7│仿BVLGARI商標之手鍊│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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