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大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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