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156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甲○○
、5、三段2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94,763元整,及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合
計新台幣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2)、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