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參照)。次按1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認為與其所犯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4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有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追加起訴書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97年10月16日繫屬本院之事實,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16日甲○家多97毒偵1588字第27285號函上之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4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97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日宣判,有該案之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判決書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公訴人於前案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顯於法不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昱辰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