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16號上訴人 張艶娘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上訴人 張中立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8月25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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