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陳鍾堯 陳賢美 陳鍾華 陳慧美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上訴人 鄭文裕
高克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