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郭登強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6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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