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林德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於霖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8,725元(計算方式
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0元×面積1,293平方公尺×上訴人權利
範圍78422/100000×(11506/00000-00000/100000)=78,72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