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周岑蔆 即 周秋香
被 告 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秀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周岑蔆 即 周秋香
被 告 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