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5,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