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5,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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