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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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八四五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六紙、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