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簡易庭以96年度北調字第563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收受通知日向本院起訴,應認自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備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154,551.3元。
(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
㈠台北縣新店市○○段○○○○○號:13/300×12,803.93×4,800=2,663,217.4。
㈡台北縣新店市○○段○○○○○號:20/300×97.06×4,800=31,059.1。
㈢台北市○○區○○段2小段35地號:252/300,000×2,383×595,593=1,192,210.4。
㈣台北市○○區○○段2小段35之1地號:252/300,000×1,212×239,525=243,855.6。
㈤台北市○○區○○段2小段35之2地號:252/300,000×6×840,000=4,233.6。
㈥台北市○○區○○段2小段36地號:252/300,000×41×580,000=19,975.2。
二、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981,622.5元。
(權利範圍×9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㈠台北市○○區○○段2小段2100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9樓:1/3×946,900=315,633.3。
㈡台北市○○區○○段2小段5377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9樓之1:1/3×889,500=296,499.9。
㈢台北市○○區○○段2小段2811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地下2樓:1/66×24,386,300=369,489.3。
三、訴訟標的價額總計:4,154,551.3元+981,622.5元=5,136,17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