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5年12月6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見本院卷第26-28頁訊問筆錄、第57頁押票回證),至96年3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上訴本院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於96年2月8日經本院判決被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足認上開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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