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