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免於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