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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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八│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八│同左│九十五年八│彰化地││用第一│九月│月間某日起│十五年度毒│化│訴字第五四│月四日││月二十八日│檢九十││級毒品││,至九十五│偵字第九一│地│四號││││五年度││││年三月十七│八號、第一│院│││││執字第││││日二十二時│一五八號、││││││四一一││││許止│第一二六三││││││四號(│││││號││││││已執畢│││││││││││)│├───┼────┼─────┼─────┼─┼─────┼─────┼───────┼─────┼───┤│詐欺│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地檢九十│彰│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四│同左│九十六年四│彰化地│││六月,如│一月間某日│五年度偵字│化│簡上字第三│月十日││月十日│檢九十│││易科罰金│起至九十四│第七六一四│地│十七號││││六年度│││,以銀元│年十一月二│號、第七六│院│││││執字第│││三百元即│十六日│一五號││││││二一三│││新臺幣九││││││││八號│││百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