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幫助詐│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一│彰化地檢九│彰│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二│同左│九十六年三│彰化地││欺│四月,如│月初某日│十五年度偵│化│彰簡字第九│月二十七日││月二十六日│檢九十│││易科罰金││字第一一四│地│十號││││六年度│││,以銀元││三八號│院│││││執字第│││三百元即││││││││一九二│││新臺幣九││││││││七號│││百元折算│││││││││││一日│││││││││├───┼────┼─────┼─────┼─┼─────┼─────┼───────┼─────┼───┤│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二│彰地檢九十│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五│同左│九十五年六│彰化地││用第一│十月│月間某日起│五年度毒偵│化│訴字第七七│月二十四日││月十九日│檢九十││級毒品││,至九十五│字第一二二│地│一號││││五年度││││年三月十六│三號│院│││││執字第││││日止│││││││二九九│││││││││││七號│├───┼────┼─────┼─────┼─┼─────┼─────┼───────┼─────┼───┤│連續搶│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一│彰地檢九十│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六│同左│九十五年十│彰化地││奪│二年四月│月四日至九│五年度偵字│化│訴字第七六│月三十日││月二十三日│檢九十││││十五年三月│第二七六五│地│一號││││五年度││││十五日│號│院│││││執字第│││││││││││五一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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