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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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以下同)213萬9927元暨法定利息,據此核算其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為3萬327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