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16號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被告 李山嚴
受告知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附表二編號1共有人「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