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16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被告 李山嚴

李火生

李振忠

李財福

受告知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附表二編號1共有人「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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