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8號
原 告 沈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燕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鳳救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