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三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七五─一│仟股│壹│壹仟││├─┼───────────────┼──────────────┼────┼───┼────┼───┤│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七六─三│仟股│壹│壹仟││├─┼───────────────┼──────────────┼────┼───┼────┼───┤│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七七─五│仟股│壹│壹仟││├─┼───────────────┼──────────────┼────┼───┼────┼───┤│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七八─七│仟股│壹│壹仟││├─┼───────────────┼──────────────┼────┼───┼────┼───┤│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七九─九│仟股│壹│壹仟││├─┼───────────────┼──────────────┼────┼───┼────┼───┤│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八0─五│仟股│壹│壹仟││├─┼───────────────┼──────────────┼────┼───┼────┼───┤│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八一─七│仟股│壹│壹仟││├─┼───────────────┼──────────────┼────┼───┼────┼───┤│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六九四八二─九│仟股│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