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杜惠錦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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