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一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恒寬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