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張維欽莊美鳳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2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42│├──┼────────────┼───────┼──┼──┤│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0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3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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