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俊雄於94年2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本行牌告利率表-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以年息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債權人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暫時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0年04月08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交易紀錄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仍不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