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淑燕
黃文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12號、100年度偵字第3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淑燕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文輝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美商卡文克雷恩公司」之記載更正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第17行「,再扣得仿冒前揭商標…」補充為「,再扣得上開前已購入存放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之仿冒前揭商標…」,並補充證據「告訴人100年3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淑燕、黃文輝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自民國99年8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9月15日12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2人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侵害商標權人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損及國家國際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違法販賣之期間約半個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共計1,031件,兼衡於偵訊中雖未坦承犯行,惟嗣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黃文輝自稱高中肄業、家境小康,被告邱淑燕自稱高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邱淑燕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黃文輝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被告2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業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害,告訴人具狀表示不再訴究,有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之教訓後,應能所警愓,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2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2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8條、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CalvinKlein」內衣│141件│├──┼──────────────┼────┤│2│仿冒「CalvinKlein」內褲│890件│├──┴──┬───────────┴────┤│合計│1,031件│└─────┴────────────────┘